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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丘市印发中小学“五项管理”和校内减负工作负面清单

发布时间:2022-05-10 13:18:47来源: 河南教育新闻网
  

  商丘市教育体育局

  关于印发《商丘市中小学“五项管理”和校内减负工作负面清单》的通知

  各县(区)教育体育局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科教文体局,市直各中小学校:

  为持续巩固“双减”工作成果,进一步提高中小学“五项管理”工作水平,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,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,根据国家、省、市关于校内减负和加强中小学生作业、睡眠、手机、读物、体质等“五项管理”工作的有关要求,结合我市实际,我局制定了《商丘市中小学“五项管理”和校内减负工作负面清单》(以下简称《负面清单》)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。

  2022年5月5日

  商丘市中小学“五项管理”和校内减负工作负面清单

  一、作业管理负面清单

  1.小学一二年级不得布置书面家庭作业,其他年级每天书面作业完成时间平均不超过60分钟;初中每天书面作业完成时间平均不超过90分钟。

  2.不得通过短信、QQ、微信等布置作业。

  3.不得布置重复性、无效性、惩罚性作业。

  4.不得布置超越课程标准、教学进度和学生能力的作业。

  5.不得要求学生自批自改作业。

  6.不得给家长布置或者变相布置作业。

  7.不得要求家长检查和批改作业。

  8.不得将家长检查签字作为评判学生完成作业的依据。

  9.不得加大双休日及节假日作业量。

  二、睡眠管理负面清单

  1.小学生每天睡眠时间不得少于10小时,初中生不得少于9小时,高中生不得少于8小时。

  2.小学上午上课时间不得早于8:20,中学不得早于8:00。学校不得要求学生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教育教学活动。

  3.小学生就寝时间一般不晚于21:20;初中生一般不晚于22:00;高中生一般不晚于23:00。

  4.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:30,各类线上直播类培训活动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:00。

  三、手机管理负面清单

  1.严禁学生将个人手机带入课堂。

  2.不得用手机布置作业或要求学生利用手机完成作业。

  3.教学不得过度依赖电子产品,使用电子产品开展教学时长原则上不超过教学总时长的30%。

  四、读物管理负面清单

  1.不得违反《出版管理条例》和《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向学生推荐或选用课外读物。

  2.学校图书馆购买课外读物不得违反《中小学图书馆(室)规程》有关规定。

  3.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课外读物。

  4.不得以学校、年级、班级或家委会名义组织统一购买课外读物。

  5.不得在校园内通过举办讲座、培训等活动销售课外读物。

  五、体质管理负面清单

  1.体育与健康课小学一至二年级每周不得少于4课时,小学三至六年级和初中每周不得少于3课时,高中每周不得少于2课时。

  2.不得挤占学生每天1小时的校内体育活动时间和每天上下午各1次的眼保健操时间。

  3.每天统一安排大课间的活动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。

  4.每学年举办全校性运动会不得少于1次,不得以各类文娱活动代替运动会。

  5.每年进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达标测试的次数、每学期组织学生视力监测的次数、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体检的次数均不得少于1次。

  六、课后延时服务负面清单

  1.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参加课后延时服务。

  2.不得将课后延时服务作为课堂教学的延伸进行集体补课、讲授新课。

  3.不得聘请有不良记录的社会人员参与课后延时服务。

  4.不得引进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延时服务。

  5.不得压减正常的课时和作息时间开展课后延时服务。

  6.不得超标准收取课后延时服务费。

  七、其他相关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负面清单

  1.小学一二年级不得组织纸笔考试,1至6年级不得组织期中考试。

  2.义务教育学校不得组织周考、月考、单元考试等其他各类考试,也不得以测试、测验、限时练习、学情调研等各种名义变相组织考试。

  3.不得按成绩给学生调整分班、排座位、“贴标签”。

  4.不得以任何形式、方式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排名。

  5.不得公布、宣传、炒作中高考“状元”和升学率。

  6.不得抢赶教学进度、提前结课备考。

  7.不得超课标教学、命题,不得随意增减课时、改变难度、调整进度。

  8.小学一年级不得实施“非零起点”教学。

  9.不得给学校、年级、班级、教师下达升学指标。

  10.不得单纯以升学率评价学校、校长和教师。

  11.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。

  12.不得将升学率与教师评优评先及职称晋升挂钩。

  13.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。

  14.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。

  15.不得非法泄露、公开、买卖学生的个人信息。

  16.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。

  17.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拼音、写字、计算等小学教育内容,不得布置读写算家庭作业。

  18.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未经主管教育部门审批的评优、推优及竞赛活动。

  19.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。

  20.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、休息日及寒暑假,组织学生集体补课。

  21.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采取考试、面试、评测或者委托校外培训机构采取考试、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,不得将各种考试、竞赛、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的条件和依据。

(责编: 辛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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