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助力优化营商环境,涉企普法讲堂(十一)

发布时间:2022-04-14 11:48:40来源: 中原教育周刊网
  

  深入贯彻落实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和石泰峰书记要求,进一步扎实推进自治区政法委关于全区政法系统开展“迎接二十大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、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”大讨论活动。卓资县人民检察院推出“涉企普法讲堂”系列专题,通过对涉企罪名进行法条剖析,让企业进行自我监督,让人民群众对法律规定有更深刻的理解,以法治护航,持续不断优化营商环境。

  第十一讲 虚假广告罪

  【刑法法条】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,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,情节严重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
 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。

  【罪名概念】

  本罪是指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,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

  【答疑解惑】

  1

  本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?

  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二)》第七十五条 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,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立案追诉:

  (一)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;

  (二)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,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。

  (三)假借预防、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,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,致使多人上当受骗,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;

  (四)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,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,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,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;

  (五)造成人身伤残的;

  (六)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。

  2

  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是什么?

  (1)直接客体不同。虚假广告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的管理秩序;而假冒注册商标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注册商标的管理秩序。

  (2)客观行为不同。虚假广告罪在客观方面是使用虚假广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;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方面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。

(责编: 辛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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